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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我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26 11:02:18   点击数:

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行政办公用房使用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作风建设自查自纠专项行动的通知》(苏办发电〔2018〕60号)要求,我校从7月初至9月中旬开展了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经过单位自报、实际测量、二级党组织审核,并梳理了反馈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改原则

1.行政办公用房主要指行政管理人员使用的办公室。配置行政办公用房时,应牢固树立节俭意识,坚持勤俭节约、不尚奢华、注重效益、杜绝浪费。

2.各单位人员职数以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认定的干部名单和在编在岗人员名单为准。

3.行政管理人员在校内只允许有一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调离或者退休的,应在一个月内腾退原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跨校区工作或有特殊需求的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应安排办公室的,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由纪委办公室备案。

4.凡必须退出的办公用房,必须在一个月内腾退移交总务处统一整合调配,各单位之间不得擅自调换办公用房。

5.未经总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擅自进行房屋结构改造、装修,不得随意改变设备设施。

二、面积执行标准

1.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执行标准:正厅级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不超过30㎡/人;副厅级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不超过24㎡/人;正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不超过18㎡/人;副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不超过12㎡/人;其他党政管理干部办公室面积不超过9㎡/人。

2.教学单位(不包括继续教育学院、大学体育部、实验教学中心)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执行标准:教授(正职)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不超过24㎡/人;副教授(副职)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不超过18㎡/人;其他党政管理干部办公室面积不超过12㎡/人。

3.严格执行规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按照≤职级定额(红线)面积标准安排,不得以此作为必须达到的标准要求增加用房面积。

4.确因房屋结构、工作人员数量等情况超标的,各单位只允许有一间办公用房面积超标,超标面积≤在此房间工作人员办公用房面积标准的20%,且此房间不允许安排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三、责任及纪律要求

1.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行政办公用房使用明细台账,公开本行政工作人员办公地点、实际使用面积、用途等信息,接受师生监督。

2.各二级党组织负责履行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单位公开行政办公用房信息,落实办公用房违规问题的整改和处理工作。

3.坚决纠正和查处行政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校纪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4.以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党委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